- 目的
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,特依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」、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」以及我國相關法令等規定,制定本政策。 - 適用範圍
本公司全體人員。 - 名詞定義
3.1. 公職人員,包含下列人員:
3.1.1.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
3.1.2. 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。
3.2. 賄賂:基於不正當之目的,而提供、承諾、給予、授予、要求或收受財務上或非財務上之利益或價值。
3.3. 利益: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,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、餽贈、佣金、職位、服務、優待、回扣等。但屬正常社交禮俗,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,不在此限。 - 權責
4.1. 法遵暨法務室:制定及修訂本政策。
4.2. 本公司各業務經辦單位:依據各部門之作業流程,落實本政策所規範之各項事宜。 - 內容
5.1. 不誠信行為之禁止
5.1.1.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,以公平、透明之方式為業務活動。
5.1.2. 本公司之董事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(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),於執行業務或履行職務之過程中,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、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,或做出其他不法、違反受託義務或其他不誠信之行為,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(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)。
5.1.3. 第 5.1.2 點所指行為之對象,包括:
5.1.3.1. 客戶、代理商、承包商、供應商之董事(理事)、監察人(監事)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。
5.1.3.2. 非業務往來對象之公職人員、參政候選人、政黨或黨職人員,以及任何公、民營企業或機構暨其董事(理事)、監察人(監事)、經理 人、受僱人、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。
5.2. 不誠信行為第三方之往來避免與管理
5.2.1. 本公司與客戶或商業往來對象成立業務往來關係之前,應注意其代理商、供應商、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,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。
5.3. 政治捐獻及捐贈
5.3.1. 本公司董事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,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,應符合政治獻金法。
5.3.2. 本公司董事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,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,不得為變相行賄。
5.4. 教育訓練
5.4.1. 法遵暨法務室應定期對董事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或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,使其充分瞭解本政策及因違反誠信經營守則可能導致的後果與風險。
5.4.2. 必要時亦得委聘外部第三方針對反賄賂、反貪腐議題或國際趨勢進行教育訓練與宣導。
5.5. 本政策經權責主管確認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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